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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本會宗 旨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仲裁人登記及其註銷
 第七章 附則

徽章意義

本會仲裁庭

服務項目

公會組織

本屆理監會

 
  臺灣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09.23 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會依仲裁法設立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仲裁協會(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以仲裁及調解國內外有關營建及其相關之農林漁牧、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不動產及租賃業爭議為宗旨。
第 4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5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6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仲裁及調解國內外有關營建及其相關之農林漁牧、礦業及土石採
取業、不動產及租賃業爭議。
2、審查仲裁人資格,並設置登記名簿。
3、辦理營建工程仲裁之座談、講習及宣導。
4、搜集國內外仲裁法規、資料及編纂刊行。
5、辦理國內外營建工程爭議之諮詢服務。
6、接受國內外公私團體、機構之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7、加強與外國仲裁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互助。
8、參與各種有關活動。
9、依其他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仲裁及調解程序之實施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7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臺灣仲裁協會 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本會:台北市 (110) 基隆路2段141、143號四樓
台中辦事處:台中市(404)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高雄辦事處:高雄市(800)鼓山區文信路335號13樓
TEL:(02)2738-1667  FAX:(02)2739-9428     E-mail: aacd.twn@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