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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本會宗 旨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仲裁人登記及其註銷
 第七章 附則

徽章意義

本會仲裁庭

服務項目

公會組織

本屆理監會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4.06.04 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37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各級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1.1 永久會員:會員在五年內繳交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助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
1.2 甲種會員新台幣10萬元。
1.3 乙種會員新台幣 8萬元。
1.4 丙種會員新台幣 6萬元。
1.5 丁種會員新台幣 4萬元。
1.6 戊種會員新台幣 2萬元。
2.常年會費:依下列金額以指派會員代表人數每年繳納一次。
2.1 永久會員免繳。
2.2 指派5位會員代表新台幣2,500元。
2.3 指派4位會員代表新台幣2,000元。
2.4 指派3位會員代表新台幣1,500元。
2.5 指派2位會員代表新台幣1,000元。
2.6 指派1位會員代表新台幣500元。
3.仲裁費、調解份提成收入。
4.補助費及會員自由捐助。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孳息
7.其他收入
第38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9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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