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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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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4.06.04 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
| 第 六 章 仲裁人之登記及其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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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符合仲裁法所定得為仲裁人之資格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登記為仲裁人。
第41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註銷其登記:
1、經發現不具備仲裁法第六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
2、有仲裁法第七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3、違反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4、有其他嚴重影響仲裁之公正及公信力之情事者。
前項仲裁人之註銷登記,應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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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台北市 (110)
基隆路2段141、143號四樓 4F, No. 141,143 SEC.2 HSIN-SHENG S. Rd.,TAIPEI,110 TAIWAN
TEL:(02)2738-1667 FAX:(02)2739-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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