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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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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4.06.04 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
| 第 七 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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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43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仲裁法、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44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45條
本章程經本會90年5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0年7月13日台(90)內社字第9022217號函准予備查。再經94年6月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俟內政部核准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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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台北市 (110)
基隆路2段141、143號四樓 4F, No. 141,143 SEC.2 HSIN-SHENG S. Rd.,TAIPEI,110 TAIWAN
TEL:(02)2738-1667 FAX:(02)2739-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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