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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本會宗 旨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仲裁人登記及其註銷
 第七章 附則

徽章意義

本會仲裁庭

服務項目

公會組織

本屆理監會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4.06.04 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七 章 附則
  第42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43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仲裁法、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44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45條
本章程經本會90年5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0年7月13日台(90)內社字第9022217號函准予備查。再經94年6月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俟內政部核准後實施。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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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No. 141,143 SEC.2 HSIN-SHENG S. Rd.,TAIPEI,110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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