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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本會宗 旨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仲裁人登記及其註銷
 第七章 附則

徽章意義

本會仲裁庭

服務項目

公會組織

本屆理監會

 
  臺灣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09.23 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09.29 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08.29 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會依仲裁法設立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仲裁協會(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以仲裁及調解國內外有關營建工程爭議為宗旨
第 4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5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6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仲裁及調解國內外有關營建工程爭議。
2、審查仲裁人資格,並設置登記名簿。
3、辦理營建工程仲裁之座談、講習及宣導。
4、搜集國內外仲裁法規、資料及編纂刊行。
5、辦理國內外營建工程爭議之諮詢服務。
6、接受國內外公私團體、機構之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7、加強與外國仲裁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互助。
8、參與各種有關活動。
9、依其他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仲裁及調解程序之實施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7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法務部、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臺灣仲裁協會 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本會:台北市 (110) 基隆路2段141、143號四樓
台中辦事處:台中市(404)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高雄辦事處:高雄市(800)鼓山區文信路335號13樓
TEL:(02)2738-1667  FAX:(02)2739-9428     E-mail: aacd.twn@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