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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09.23 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09.29 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08.29 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
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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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會依仲裁法設立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仲裁協會(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以仲裁及調解國內外有關營建工程爭議為宗旨。
第 4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5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6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仲裁及調解國內外有關營建工程爭議。
2、審查仲裁人資格,並設置登記名簿。
3、辦理營建工程仲裁之座談、講習及宣導。
4、搜集國內外仲裁法規、資料及編纂刊行。
5、辦理國內外營建工程爭議之諮詢服務。
6、接受國內外公私團體、機構之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7、加強與外國仲裁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互助。
8、參與各種有關活動。
9、依其他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仲裁及調解程序之實施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7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法務部、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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