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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本會宗 旨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仲裁人登記及其註銷
 第七章 附則

徽章意義

本會仲裁庭

服務項目

公會組織

本屆理監會

 
  臺灣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09.23 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09.29 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08.29 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37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各級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1.1 永久會員:會員在五年內繳交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助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
1.2 甲種會員新台幣10萬元。
1.3 乙種會員新台幣 8萬元。
1.4 丙種會員新台幣 6萬元。
1.5 丁種會員新台幣 4萬元。
1.6 戊種會員新台幣 2萬元。
2.常年會費:依下列金額以指派會員代表人數每年繳納一次。
2.1 永久會員免繳。
2.2 指派5位會員代表新台幣2,500元。
2.3 指派4位會員代表新台幣2,000元。
2.4 指派3位會員代表新台幣1,500元。
2.5 指派2位會員代表新台幣1,000元。
2.6 指派1位會員代表新台幣500元。
3.仲裁費、調解費提成收入。
4.補助費及會員自由捐助。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孳息
7.其他收入
第38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9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臺灣仲裁協會 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本會:台北市 (110) 基隆路2段141、143號四樓
台中辦事處:台中市(404)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高雄辦事處:高雄市(800)鼓山區文信路335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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