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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本會宗 旨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仲裁人登記及其註銷
 第七章 附則

徽章意義

本會仲裁庭

服務項目

公會組織

本屆理監會

 
  臺灣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09.23 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09.29 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08.29 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19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依選舉得票次多者當選。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20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置榮譽理事長一人,無職權,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21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當然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22條
本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會員代表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及監事者,除該會員代表即時選定其一外,以當選理事為準。
第23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分別補選之。
第24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議決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3、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4、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5、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理事會、監事會所提理事、監事之解任案。
7、議決財產之處分。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25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2、審查仲裁人之資格或註銷仲裁人之登記。
3、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4、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5、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6、理事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其情節重大者,得向會員大會提出解任案。
7、議決會員不繳納會費之處分。
8、議決會員代表之處分案。
9、議決本會之各項規章。
10、聘免本會重要會務工作人員。
11、研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12、其他應辦理之事項。
第26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2、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3、審核本會財務、年度預算及決算,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書面意見。
4、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5、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6、監事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其情節重大者,得向會員大會提出解任案。
7、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7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8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第29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或二人,並置秘書、組長、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及辦事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聘免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一項之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及辦事員均得以臨時人員聘僱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30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1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置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臺灣仲裁協會 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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