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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09.23 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09.29 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08.29 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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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依選舉得票次多者當選。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20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置榮譽理事長一人,無職權,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21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當然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22條
本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會員代表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及監事者,除該會員代表即時選定其一外,以當選理事為準。
第23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分別補選之。
第24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議決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3、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4、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5、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理事會、監事會所提理事、監事之解任案。
7、議決財產之處分。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25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2、審查仲裁人之資格或註銷仲裁人之登記。
3、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4、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5、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6、理事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其情節重大者,得向會員大會提出解任案。
7、議決會員不繳納會費之處分。
8、議決會員代表之處分案。
9、議決本會之各項規章。
10、聘免本會重要會務工作人員。
11、研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12、其他應辦理之事項。
第26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2、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3、審核本會財務、年度預算及決算,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書面意見。
4、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5、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6、監事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其情節重大者,得向會員大會提出解任案。
7、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7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8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第29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或二人,並置秘書、組長、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及辦事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聘免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一項之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及辦事員均得以臨時人員聘僱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30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1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置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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