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43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仲裁法、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44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45條
本章程經本會90年5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0年7月13日台(90)內社字第9022217號函准予備查。
再經94年6月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經內政部94年9月16日台(94)內社字第0940034781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9月23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9月21日台內團字第1071402385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9月29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8月29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10年12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00282486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