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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介紹 - 本會章程

本會宗 旨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仲裁人登記及其註銷
 第七章 附則

徽章意義

本會仲裁庭

服務項目

公會組織

本屆理監會

 
  臺灣仲裁協會章程

90.05.10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91.12.06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07.17 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09.23 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09.29 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08.29 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六 章 仲裁人之登記及其註銷
  第40條
符合仲裁法所定得為仲裁人之資格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登記為仲裁人。
第41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註銷其登記:
1、經發現不具備仲裁法第六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
2、有仲裁法第七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3、違反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4、有其他嚴重影響仲裁之公正及公信力之情事者。
前項仲裁人之註銷登記,應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過。

臺灣仲裁協會 Taiw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本會:台北市 (110) 基隆路2段141、143號四樓
台中辦事處:台中市(404)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高雄辦事處:高雄市(800)鼓山區文信路335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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